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董事会章程
201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3】8号文件精神批准,于1985年成立的一所高等宗教院校。2002年,经国家宗教局批准(国宗函【2002】234号),招生范围涵盖豫、鲁、苏、皖、沪、浙、闽、赣、鄂、湘、桂、粤、琼等十三省(直辖市、自治区)。
为发挥和调动各招生范围省份积极性,集思广益,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培养、培训合格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和开展伊斯兰教本土化研究;并针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实际开展指导和协调办学事宜,改善办学环境和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档次,共同打造精品伊斯兰教经学院,特成立由招生范围十三省(直辖市、自治区)共同参与的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董事会。
第二条:董事会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发挥指导、监督、协调作用,推动学院全面发展,培养、培训更多合格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三条: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实行宗教部门领导、董事会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对学院的各项重要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董事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伊斯兰教教规教义和《宗教事务条例》之规定。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董事会接受国家宗教局和河南省民委(宗教局)的依法管理。
第六条:根据经学院的工作实际,董事会由招生省份所在的省级伊斯兰教协会、关心伊斯兰教教育的学者和热心支持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办学的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组成。董事长由河南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担任,副董事长由其他12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常务副院长担任执行董事长,董事由学院客座教授及热心支持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办学的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担任。董事会根据需要可增加新董事,人选经董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董事需要更换时,由所在省民宗委提出更换人选,报董事会确认。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院务会,院务会成员由经学院相关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培训部、行管科、纪检监察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董事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学院重大项目安排;
(四)听取学院工作情况报告;
(五)研究其他需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董事的权利
(一)对董事会章程提出修改建议;
(二)讨论决定董事会重大事项;
(三)了解学院发展情况,指导学院改进工作,监督学院落实董事会决议;
(四)协调所在省份,在招生、毕业生就业、伊斯兰教在职宗教教职人员培训、 伊斯兰教本土化课题研究等方面为学院提供支持;
(五)推荐优秀专家学者担任学院客座教授和热心支持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办学的社会成功人士担任董事会董事单位。
第十条 董事的义务
(一)遵守董事会章程,出席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帮助学院开展工作,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三)积极参与筹措学院的办学经费,引进或设立奖学金;
(四)协调所在省份为学院建设发展提供支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每届董事会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董事会全体会议为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参加方可召开;必要时可提前、推迟或增加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在董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执行董事长负责处理董事会的常务工作,并向宗教部门汇报学院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会议等方式,并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议由到会董事单位或经董事单位授权的董事单位代表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由董事长签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经董事会全体会议修改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