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实现考试组织的科学化,更好地使考试为教学质量服务,结合我院的实情,特制定如下考试管理制度:
(一)期末考试
一、 考试时间
每年分两次进行学期期末考试。教务科统一组织安排。具体考试时间按照每学年计划而定。每学期课时进行一半时,可由任课老师随堂进行期中考试,教务科不统一组织安排。
二、 考试科目
以每学期开设的课程为准进行考试。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与形式(考试或考查、开卷、闭卷或口试)由学院教务科及任课教师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决定。考试科目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三、 考试程序
1、由任课老师出试题。
2、交教务科后,由教务科组织相关老师对试题进行审查。
3、统一安排考试卷的收交、检查、印刷、装定、分发、管
理等关键环节的工作。
4、监考教师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好考
场纪律。
5、严格按照学院安排参与各类监考工作,任何教师如无
特殊情况需服从学院的监考安排。如需调换监考工作或请假等情况,须提前通知教务科。
6、监考教师在考前10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试卷,预备铃后进
入考场,拆封并分发试卷。正式铃响后,学生开始答卷。
7、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如发现有学生作弊时,如实将具
体情节填入“考场记录”,及时收取作弊证据和考试试卷,上交至教务科。教务科会同学生科根据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通报。
8、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教师要求学生停止答卷,并将试
卷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验收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9、监考教师将收齐的考试试卷,连同考场纪录一并送交教务科。
10、由教务科汇总每个学生学期科目的单科成绩和总成绩,
并把结果及时报送学生科备档。
(二)补考办法
一、补考组织:学生补考须在教务科统一组织下集中进行。
二、补考时间:每新学年开学后的第三周或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毕业班学生毕业前在教务科的安排下,再次进行毕业补考,
补考时间放在毕业前择时进行。
三、补考科目:如每学年两个学期都开设了同一科目,这一科目每学年第一学期成绩乘以40%,加上每学年第二学期成绩乘以60%,相加成绩少于60分(不包含60分),视为本学年本科目成绩不及格,需参加补考。如每学年只在一个学期开设的科目,其学期成绩按学年成绩核定,成绩少于60分(不包含60分),视为本学年本科目成绩不及格,需参加补考。
四、补考要求:凡有任何一门学年成绩不及格者,都要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毕业时,不予以发放毕业证书。
五、补考费用:按每门科目20元收取。补考者须在补考前将补考费用交给各班主任老师,班主任统一收齐后,交由教务科。有正常请假手续者,补考费可考虑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