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宗局关于宗教院校招生的有关文件进行招生。
二、每年三月份,制定招生工作计划和招生简章,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向招生区域的中南十三省(市、区)的有关部门做好招生协调及宣传工作。
四、设专人负责考生报名工作,并对报名考生的资料进行核实。
五、按照招生简章的要求进行考生资格审核。
六、对符合招生报名条件的学生统一组织面试和笔试。
七、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综合面试和笔试成绩,择优录取。
八、坚决做好招生工作中命题、笔试、评卷、录取各环节的保密工作。如有泄密者,要严格追究责任。
九、每年录取的新生名单应及时公布,并将招生结果以文字的形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十、特殊情况由领导研究决定